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投資]選擇權簡介

1.什麼是選擇權(Options)
選擇權是一種權利契約,買方支付權利金(即選擇權價格)購買後,便有權利在未來約
定的某特定日
期(到期日)之前或當日,依約定之履約價格(Strike Price),買入(買權;Call
Options)或賣出
(賣權;Put Options)一定數量的約定標的物。此標的物可以是金融商品,例如股票、
債券、匯率、利
率、期貨等等;亦可以是實物商品,例如石油、黃金、貴金屬或農產品大宗物資等等。


2.選擇權的分類
依權利型態區分,可分為買權(Call Options)及賣權(Put Options)。
「買權(Call Options)」是指權利的買方有權在約定期間內,以約定的履約價格買入
約定標的物,但
無義務一定要執行該項權利;而買權的賣方則有在買方選擇執行買入權利時,依約履行
賣出標的物的義務。
「賣權(Put Options)」是指權利的買方有權在約定期間內,以約定的履約價格賣出
約定標的物,但
無義務一定要執行該項權利;而賣權的賣方則有在買方選擇執行賣出權利時,依約履行
買進標的物的義務。

依執行時點區分,可分為美式選擇權及歐式選擇權。
美式選擇權的買方可在合約到期日前的任何一天要求行使買入或賣出的權利。
歐式選擇權的買方必須於合約到期日當日方可行使買入或賣出的權利。


3.選擇權的特性
(1)槓桿操作,獲利無限
選擇權的操作只須先支付小額權利金,相對低於信用資融資融交易所使用的資金,
所以有以小搏大享有較大投資報酬的特性。
(2)避險
所有衍生性商品均具備避險的功能,選擇權自然也是不例外。當投資者不確定市場
的發展走勢時,為了控制風險,確保獲利,便可以支付小額權利金而購入一選擇權的方
式來從事避險操作。換言之,若錯估市場走勢,則投資人最多損失權利金的部份,若預
測市場走勢正確,則獲利可能是無限的。以股票市場為例,當股市多空不明,市場看法
分岐時,若投資人手中持有現股部位,為避免股市下跌而遭到資產損失,則可買入一賣
權(Put Options)的方式來避險,未來若股市上漲,則現股部位將由股市中獲利,選
擇權商品將不履約,最多的損失為權利金;而若股市下跌,則將執行此一賣權來彌補股
市的損失。
(3)遞延投資決策
由於選擇權的持有者有權於未來的一段期間之中決定是否執行買入或賣出標的物的
權利,因此可給予投資者足夠的時間來觀察及判斷,避免於市場趨勢不明朗時做出錯誤
的決策。其次,選擇權(美式)的持有者能於選擇權到期前任一天執行權利,因此持資
者在資金不足時可先暫時不執行權利,對於投資人資金的調度較有利。

4.選擇權的履約時機
選擇權的持有人有權依市場情況來決定是否執行選擇權利,通常決定是否執行的關
鍵在於選擇權的內含價值。當內含價值大於╱等於零時(in the money / at the
money),投資人執行權利是有利的;而當內含價值小於零時(out of the money),
投資人執行權利將有損失,所以不具執行的價值。以下將就「買入買權」及「買入賣
權」兩種形態的履約時機分別說明。
買權
買入買權(Long Call Options)者通常是對市場未來趨勢看漲而希望能在未來以
低於市價的價格(即選擇權執行價)買入標的物。買權的內含價值計算公式為:標的物
市價-(選擇權執行價+選擇權權利金)。所以當標的物市價上揚,致其內含價值大於
╱等於零時,投資人執行權利是有利的。
賣權
買入賣權(Long Put Options)者通常是對市場未來趨勢看跌而希望能在未來以高
於市價的價格(即選擇權執行價)賣出標的物。賣權的內含價值計算公式為:選擇權執
行價-(標的物市價+選擇權權利金)。所以當標的物市價下跌時,致其內含價值大於
╱等於零時,投資人執行權利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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